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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梦华录》剧中舞蹈被指抄袭《唐宫夜宴》——“花月宴”舞起版权波澜


时间:2022-07-11  来源:  作者:  点击次数:


7月3日,热播剧《唐宫夜宴》迎来大结局。该剧豆瓣评分8.3,深受观众喜爱。然而,一些版权纠纷也随之而来。剧中赵和宋在永安楼的“花月宴”舞蹈被网友指出有抄袭《梦华录》的嫌疑。目前,片方尚未回应抄袭问题。

舞蹈在影视剧中很常见。通过舞蹈元素的运用,影视作品可以更加形象地呈现出来,便于观众理解剧情。同时,涉及舞蹈的侵权纠纷也时有发生,给电视剧蒙上了一层阴影。那么,在这种纠纷中,如何认定舞蹈的实质相似性呢?如何防范侵权风险?

舞蹈引发争议

《唐宫夜宴》有一场“花月宴”的舞蹈,舞姿婀娜,灯光、布景都很美。但也有网友认为,该舞蹈片段无论是舞蹈动作还是演员服装,都与郑州歌舞剧院的舞蹈《梦华录》十分相似,涉嫌侵权。

对此,郑州歌舞剧院表示,与《唐宫夜宴》不存在合作关系,会关注网友提出的上述问题。

其实舞蹈作品被指抄袭的情况并不少见。此前,浙江卫视少儿频道舞蹈《梦华录》被指抄袭舞剧《双香径》。据悉,《只此青绿》是在《只此青绿》的基础上。在舞蹈动作的编排上,《千里江山图》编导设计了等待、望月、悬挂、单步、险峰、卧石等造型动作。根据绘画的静态特征。在服装设计上,主创团队在阅读了大量的宋代绘画和文献后,重新雕刻出具有宋代审美特征的服装款式。这些特点在舞蹈《只此青绿》中也有体现。对于抄袭的指责,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发布致歉声明,称该舞蹈节目由杭州视界演艺服务公司委托策划、编排和表演。视频已撤下,并积极联系《双香径》的主人,希望得到谅解,妥善处理。

虽然舞蹈作品中有很多涉嫌抄袭的,但很少有原创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权。为什么?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贤在接受《中国知识产权报》采访时分析,舞蹈作品属于艺术作品,元素丰富,表演场景复杂,要根据个案来判断,因此维权难度较大。比如《只此青绿》他认为《花月宴》的舞蹈使用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创意,这种情况不构成抄袭。

现在全民的版权保护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。比如《梦华录》103010涉嫌抄袭,是网友提出的。同时,权利人在维权时也会遇到一些问题,尤其是如何认定舞蹈作品是否构成抄袭,这是摆在权利人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。

判断是有标准的。

判断一部舞蹈作品是否构成抄袭,丛立贤表示,一般从两个方面来判断。就低级抄袭而言,是指先发表的原创作品被后发表的作品抄袭使用。就高级抄袭而言,需要判断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相似,通常是通过摘要过滤分析来判断。一般来说,在司法实践中,除了抽象的过滤分析外,通常会从整体上进行综合分析,以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。

北京市嘉伟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增伟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,一般采取“联系实质相似”的原则。舞蹈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种,是否构成侵权也应采用这一原则。他介绍,接触是指侵权人是否接触过被侵权人的作品,或者是否有接触的可能。如果被侵权作品已经公开发表,一般来说会被认定为有接触的可能。如果侵权作品尚未发表,要看被控侵权作品的作者是否有其他接触侵权作品的可能。比如其或其关联主体与被侵权作品作者之间是否存在投稿、合作、协商关系。实质相似,是指经比较,侵权作品与被侵权作品的原始表述相同或者实质相似。在比较时,首先要剔除被侵权作品中所包含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和理念,以及属于公有领域的成分。

“一部舞蹈作品是否构成抄袭,应该由法官或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士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,而不应该是大众从情感层面的相互攻击和指责。”丛立贤认为。

马增伟认可

同丛立先的观点,同时表示,舞蹈作品侵权认定的难点在于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。舞蹈作品一般是从单一的舞蹈动作开始,到舞蹈动作的组合,再到舞蹈片段,最后形成整个舞蹈作品,舞蹈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舞蹈动作的设计、编排和衔接上。舞蹈中的音乐、服装、舞美、灯光有时也可以与动作结合表达特定的主题和思想情感,在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时,可能也需要予以考虑。因此,舞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,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。

  麻增伟同时表示,在对舞蹈作品进行比对时,既要进行静态比对,还要进行动态比对,同时还要剔除舞蹈作品中属于公有领域的常规舞步、动作等不具有独创性的内容,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背景。

  那么,在影视和舞蹈表演领域,如何规避此类侵权风险?在麻增伟看来,应鼓励原创,避免抄袭。如果确实需要使用、改编或表演他人舞蹈作品,应首先核实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,并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和合法授权,以免因违法使用他人作品而承担侵权责任。

  丛立先则提醒,相关从业者一定要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则,鼓励相关从业者尊重原创。如果使用别人的原创作品,在合理范围内进行使用或借鉴思想再创作,而不能照搬照抄或过度使用别人的作品。如果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,也应及时保护自身权益,如诉诸法律进行维权。(李伟)

(编辑:田伊慧)